臺南律師公會於民國107年5月25日下午18時時至21時,舉辦在職進修課程,特別邀請國立政治大學專任教授林佳和,講授「運動紛爭之實體與程序法」。前半段談實體法,後半段談106年通過的國民體育法。林佳和教授參與國民體育法的修正。
林教授將運動場上的紛爭類型分為三大類:運動組織、職業聯盟勞動問題及其他。
廣義的運動法規範,分為法律規範、運動規範、運動規則。運動規範介於法律規範與運動規則之間。運動規則,無關法律,專屬運動領域,不能送交法院爭訟。
運動規則的法律性質,通說認為非侵權行為法所稱的之「保護他人的法律」,而涉及行使結社自由之結社的「規範自由權」,對法院不拘束力,不是法律上關鍵之注意義務的當然內容,雖然此運動領域中的行為義務,通常符合侵權行為法的一般交易行為義務,但兩者仍不能畫上等號。
林教授並舉實例說明單項運動協會爭議,如仲裁機制之立法選擇、禁藥、運動賽事、轉籍爭議、運動員與教練資格、贊助契約,或其他協會內部爭議。如賽事(亞奧運)運動員(教練)提名規範、運動員法律關係等。
另林教授也說明國內常見的「贊助爭議(SPONSORING)」,國內最大的問題,是學校贊助。又贊助契約,是否含有排他專屬性約定?運動員贊助契約是否有開放(逃脫)條款?其他如「溝通商議條款(ABSTIMMUNGSKLAUSEL)」,均為重要爭議所在。
最後,林教授介紹國家代表隊提名爭議及介紹國際運動仲裁制度,與我國國民體育法第37條等相關規範之立法。林教授舉出多項國內外新聞實例,內容生動,講座於當日圓滿結束,參與會員均收獲良多。(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