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115年9月17日(星期四)晚上6時30分
地點:LA-墨川樟茶烤鴨/安平店(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520號)
出席:曾怡靜、陳琪苗、伍安泰、康文彬、李政儒、陳寶華、林媗琪、趙培皓、吳玉英、
黃逸豪、劉芝光、許哲嘉、陳佩琪、温菀婷、黃信豪、謝育錚、林泓帆、蔡宜均、王盛鐸、葉進祥。
列席:林仲豪、李汶宜、楊汶斌、張博皓。
主席:曾理事長怡靜 記錄:張博皓
壹、報告出席人數:應到20人,實到20人。
貳、主席宣布開會(18:45)
參、通過本次會議議程
肆、確認上次會議紀錄【參見第373台南律師通訊】
伍、上次會議決議執行報告
一、案由:115年度律師轉任法官書狀審查委員案。
執行報告:已於8月4月E-MAIL回覆司法院人事處。
二、案由:全國律師聯合會第79屆律師節慶祝大會贊助摸彩獎品(或獎金)案。
執行報告:已於8月27日寄出摸彩禮券,並於9月1日收到回傳簽領單。
三、案由:臺南地院115年度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委員案。
執行報告:已於8月27日南律靜字第11500213號函覆臺南地院。
四、案由: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16年度備選國民法官抽選作業派員出席案。
執行報告:已於8月27日南律靜字第11500214號函覆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五、案由:與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簽署教師法律諮詢補助計畫合作備忘錄案。
執行報告:已於8月27日南律靜字第11500215號函覆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並於9月10日舉行簽署記者會。
六、案由:C君申訴D律師案。
執行報告:已於8月27日南律靜字第11500223號函覆當事人。
七、案由:E君及F君申訴G律師案。
執行報告:已於8月27日南律靜字第11500220號函覆當事人。
八、案由:H君申訴I律師案。
執行報告:已於8月27日南律靜字第11500222號函覆當事人。
九、案由:高雄律師公會移轉J律師案。
執行報告:已於8月27日南律靜字第11500221號函覆當事人。
十、案由:K君申訴L律師案。
執行報告:已於8月27日南律靜字第11500219號函覆當事人。
十一、案由:本會會務工作人員115年度中秋節津貼案。
執行報告:將於9月20日核發中秋節獎金。
陸、報告事項:
一、主席報告:
(一)8月29日律師節暨平民法律服務中心週年慶之慶祝活動圓滿落幕。
(二)全律會新會館已啟用,歡迎參觀使用。
二、監事會報告(葉進祥監事報告)
針對8月份帳目關於入會費退款、會員退會之經常會費退款,認為與章程第12條第5項「概不退還」之規定似有衝突,
所以特別以「加註意見」方式,提請秘書處提案討論。
三、各委員會報告:
(一)倫理紀律與權益促進委員會(陳琪苗副理事長報告)
有關申請調解收費乙案,與申訴處理辦法修正乙案,尚待研議,預計下個月提出修正條文草案,送請理監事會議議決。
(二)秘書處(楊汶斌秘書長報告)
1.115年8月份退會之會員:郭奕賢律師、施煜培律師(逝世)合計2位。
2.截至115年8月底會員總數748人(一般會員542人、特別會員206人)。
3.截至115年8月底跨區執業人數113人(8月跨區6人、停跨5人)。
可至本會官網查看每月最新會員人數結構表。
柒、討論事項:
一、案由:本會115年8月份財務收支報告表審核案,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二、案由:有關本會會員申請退會時,其「預繳」之經常會費得否退還一案,提請理監事聯席會議作成補充決議,以資明確,請討論。
決議:(一)依本會章程第25條經常會費按月計收之精神,會員預繳之會費,就退會生效日後尚未發生繳納義務之月份應屬溢繳款項。
為免與章程第12條第5項(已繳會費概不退還)產生體系解釋上之矛盾並兼顧公允,爰通過補充決議如下:「會員申請退會時,
其『預繳退會生效日次月起之經常會費』,得予退還。惟入會費及退會當月以前(含當月)之經常會費,概不退還。」
(二)為求章程規範周延,消弭未來適用上之疑義,將上開補充決議之精神納入章程第12條之修正草案,並提請第37屆第1次會員大會提案議決。
三、案由:A公司申訴B律師案,請討論。(本件許哲嘉律師迴避審議)
決議:四位律師均係違反律師法第34條,依律師法第73條第1款規定應移送懲戒。
捌、臨時動議:無。
玖、自由發言:無。
拾、散會(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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