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中羈押被告強制辯護初探

◎BY還我牛

伴隨著釋字737號及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33條之1等條文增訂,刑事被告偵查中羈押強制辯護新制在107年1月1日正式上路,筆者在新制上路前對此制度的實施充滿諸多疑問且抱持窒礙難行的態度,畢竟羈押案件多半來的臨時,若非從檢警陪訊時就一路有辯護人陪同,到了遭聲押的緊要關頭才硬塞給被告的陌生辯護人又能提供何等實質法律上協助?不過此制度實施三個多月下來,筆者以親身參與近十位被告辯護之經驗,對此制度給予正面的評價。

首先,會需要勞動法院指定偵查中辯護律師的被告,泰半係無資力在偵查程序中自聘律師之被告、亦未利用法扶「檢、警陪訊制度」獲得法律上協助,也就是這樣的被告從派出所、警察局分局、地檢署偵訊全然未獲得非敵對立場之法律協助,就準備接受人身自由禁錮之噩耗,縱使偵查過程中檢、警等偵查機關不厭其煩告以涉犯法條及犯罪事實,甚多被告仍未能卸下心防誠心與檢、警討論案情,而此一設在被告遭收押前之強制辯護制度,恰恰給予被告同辯護人檢視案情及分析利弊之機會。筆者就曾勸服涉及製造毒品之被告於卷證資料不利之情況下、翻供坦承案情,除日後審理中得依毒品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爭取減刑外,當日最終亦獲得法官免予羈押之寬典。

再者,在憲法第8條第2項規定「檢、警共用二十四小時」之制度下,苛求偵查機關聲押時就被告涉案過程及卷證資料全然不出錯亦屬強人所難,而偵查中羈押被告強制辯護搭配閱卷之制度,亦使辯護人有機會檢視羈押聲請書之顯然錯誤。筆者就曾經辦一件聲押書上記載被告否認販毒犯行、但被告歷次筆錄均載明坦承犯行之毒品聲押案件,所幸經承審法官查明卷證資料後、該被告獲得無保釋放。
此外,以筆者小規模之隨機經驗,遭羈押之偵查中被告有一大部分是遭法院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預防性羈押」之微罪或輕罪慣犯,羈押事由不外乎無正常工作及短期間內多次犯案,與筆者過往認為被告多半係涉犯重罪遭押之想像大異其趣,如何能協助這些慣犯戒除惡習,想必也是日後矯正機關之難題。

最後,關於律師報酬部分,經過全聯會之亟力爭取,雖仍不盡如人意、但已較原先之草案提高,而且也較法扶現行「檢、警陪訊」之報酬優厚,使律師同道無私付出尚不至於淪為全然「做功德」。就此,也竭誠歡迎律師同道行有餘力之時、一同協助此一制度之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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