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固
筆者近來於法律扶助基金會接受民眾法律諮詢或審查民眾申請扶助案件時,常遇有民眾因遭政府機關通知償還保護安置直系血親尊親屬費用,或是遭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提告給付扶養費用,而尋求扶助之案件,此類案件情形大多是當事人自幼即遭其直系血親尊親屬遺棄,而未曾受扶養及共同生活,原以為被父母遺棄的傷痛,隨時間已漸撫平,詎數十載後,失職父母竟向自己提告請求扶養費用,或是遭政府機關通知償還相關費用,令人情何以堪。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及臺南市政府辦理特殊個案家庭計算人口範圍處原則等法規,可知政府機關依法可訪視評估考量申請人最佳利益以認定應計算人口,但據筆者承辦案件經驗,政府機關向來把申請人子女未履行扶養義務原因之查證責任推往法院,要求申請人對自己子女提告,當扶養義務人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確定後,才願將該免除扶養義務人排除應計算人口,核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觀以此等案件多屬於家庭經濟狀況貧弱者,家庭破碎已經是不爭的事實,若再因行政作為之推諉,更加深親屬間之對立與瞋恨,反而與福利政策為增益人民福祉相悖,無異雪上加霜,一昧地尋求法院判決背書,如此消極做法,未盡主動查證之責,實無擔當。
另一情形則是政府機關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於安置有危難之老人,並支付安置費用後,即得通知該老人之扶養義務人償還安置費用,逾期未償還者,可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據筆者向社會局此類案件承辦人員瞭解,目前政府機關大多會建議受通知之民眾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免除對其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扶養義務,惟此仍需令親子對簿公堂,實為無奈;再者,縱然法院裁判子女免除扶養義務,但依我國法院實務見解,仍認請求法院免除扶養義務之權利,性質屬形成權,自法院予以免除確定時起,始發生對受扶養權利者免除負扶養義務之法律效果,是在此之前,因負扶養義務而具體產生公法或私法上之債務關係,並不因事後法院予以免除扶養義務而變成自始或事後不存在,故裁判確定前發生之安置費用,子女仍需支付,此不符國民法感情之窘況在老人福利法第41條修改前,僅能祈求政府機關就代墊安置費用是否請求、如何請求,能依該條第3項「……主管機關『得』檢具……;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內容,為合情合理之裁量,讓人民可以感受到政府社會福利政策的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