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罷免法案例解析」研討會

本會於107年10月5日晚上7至9時,假本會會館舉辦「選舉罷免法案例解析」研討會,由現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庭庭長黃建榮主講。

講座擇賄選罪、散布不實罪、妨害投票罪、捐助行賄罪、包攬賄選罪、放棄競選罪等類型,精選案例解析選舉辦免法。講座指出,賄選罪之成立,首應釐清行為人賄賂的對象是否具有投票權,例如在普通選舉或議長選舉,有投票權之人即有不同,最高法院著有數個判決,都是以原判決未查明系爭選舉具有投票權之人為何而撤銷發回。講座特別提醒會員在辦理相類案件時可留意此點,絕對是案件上訴三審的有力理由。

講座進一步剖析何謂賄選罪的「賄賂」與「不正利益」,市價有無超過法務部公布的賄選金額30元是判定標準;行為人交給有投票權人相當的金錢、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有無對價關係亦是判斷標準。賄選的樣態五花八門,代轉者、代收者、囑交者,如何劃分責任?往往造成論罪時法律適用的諸多疑義,講座蒐集整理相關最高法院見解,引領會員明瞭構成賄選與否的界線。至於賄選罪的罪數本質,在刑法刪除連續犯後,有單純一罪說、數罪併罰說、接續犯說之爭議,至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定調除非行為人是分別起意依數罪併罰處理外,原則上賄選罪依接續犯論以包括的一罪,自此,罪數已無爭議。

關於散布不實罪,講座援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384號刑事判決,說明判斷基準: 被告究竟是散布、傳播虛構「具體事實」,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發表意見。 被告對於所傳播之言論內容,如已提出其出處並非無據或出於虛構,縱疏於自行查證事實真相,有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確有虛構具體事實之故意。

此外,以遷移戶口方式影響選舉結果,實務上如何認定構成妨害投票罪,又候選人巧立名目迂迴捐助,是否構成捐助團體行賄罪,以及俗稱「搓圓仔湯」的放棄競選罪,講座均佐以案例加以說明。講座學術與實務兼備,講授內容豐富精闢,與會會員無不獲益良多。(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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