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類型不當得利的最新發展」律師在職進修課程 列印

本會於107年12月1日上午9時至12時,舉辦律師在職進修課程,特邀請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法律學院陳忠五教授,講授「給付類型不當得利的最新發展」,由本會理事長宋金比律師主持。

陳忠五教授首先講述不當得利之重要概念,民法第179條係採一般概括條款之規範模式,學者通說與近年審判實務見解均認為,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有目的及有意識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所成立之不當得利。區分給付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其目的係以之作為無法律上原因此一要件之判斷標準。

然而在給付不當得利類型解釋適用上,在牽涉多人關係的多重交易型態中所面臨的主要問題,不是法律上原因有無之判斷,而是究竟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認定上經常發生困難。在涉及不當得利當事人界定問題,向來係由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中因果關係此一要件來扮演界定不當得利當事人的功能。最高法院近年見解認為,在給付型不當得利類型,將其構成要件重新調整,以給付關係取代因果關係,以給付關係當事人作為不當得利當事人。此一觀點,凸顯給付關係具有特殊規範秩序的性質,其目的係為維護給付關係當事人間基於給付關係所生之抗辯,避免因第三人對給付關係當事人一方主張不當得利而遭破壞或架空,並強調同一受利益客體,如係基於給付行為而來,即不能同時因非給付方式而取得。

陳忠五教授精心整理最高法院近年重要判決,講解相關審判實務發展,說明給付與非給付不當得利類型化之目的,其功能非僅在認定財產損益變動是否無法律上原因,亦有合理界定不當得利當事人的功能,並釐清給付不當得利類型與非給付不當得利類型的適用關係,與會道長均感受益良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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