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刑事人權保障委員會於107年12月08日上午9至12時,舉辦「刑事鑑識與實務」系列講座第6次進修課程,邀請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葉建廷及執行長羅士翔律師,講授「研析鑑定證據」。
上半場課程由羅士翔律師主講,首先以陳龍綺案為例,談「科學進路的冤罪平反」。判決書大致上的內容:2女內褲,驗出4男精液,陳龍綺一開始就被判有罪。到四年後,本來說DNA說「不排除」的情況,才被律師發現奇怪的地方,在無法確定三人都有犯罪(只有兩人確定犯罪)情況下,法官居然就這樣把陳龍綺定罪。
冤案救援律師請教DNA權威李俊億,李教授表示:若真要確定有三名男子,必須要有STR電泳訊號圖有三種強度的STR訊號,才能判定。再審聲請中,律師拿出與李教授通信紀錄及有向警局調過資料說服法官,後來法院通知開庭,鑑定人員解釋有可能是A男及B男,也有可能也包括陳龍綺,哪種狀況無法確認。所幸當時剛好有新的鑑定技術,鑑定結果就把陳龍綺排除,再審無罪確定。陳龍綺案後續影響是,法官知道DNA鑑定進步可能平反冤案,例如涉犯內湖裸屍案的呂介閔,檢察官重新調查,決定再驗DNA,發現果然另有他人,最後呂介閔也無罪平反。
下半場課程則由葉建廷律師講授「鑑定證據研析」。講座提出「鑑定十誡」作為鑑定人適格性與鑑定報告內容證明力的審查準則,所謂「鑑定十誡」即1.嚴格之教育、2.不斷之訓練、3.豐富之經驗(以上為專家資格取的之必備要件)、4.全面之素材(例如鑑定樣本太少,不具代表性)、5.新穎之工具(鑑定儀器精確度)、6.先進之方法(有無較控方鑑定報告更新的鑑定方法)、7.無暇之保存(證物有無依法定方法保存)、8.可靠之文獻(參考文獻的嚴謹度)9.連貫之紀錄、10.堅持之倫理(鑑定結論須嚴守科學的界限)。
課程最後,講座以「面對失敗,還能一直保持熱情」,以及「沒有挫折的律師,就不是律師」,以實際案例分享其執業心得,並勉勵與會道長勇於面對挑戰,精進專業能力。(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