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與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於108年5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假成功大學力行校區社會科學院北棟2樓實習法庭共同舉辦府城法學論壇專題演講-「接近司法之權利內涵的擴張-以歐洲環境法與德國環境救濟法作為觀察」,由成功大學副教授許登科擔任引言人、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王韻茹擔任主講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黃奕超法官擔任與談人。
王教授以近年來環境領域訴訟案件日益受人民或公益團體重視,惟在實務運作上常常發生人民或公益團體是否具有權利受侵害直接關聯性,進而可否提起行政救濟發生爭議,而法院如何審查行政決定之合法性亦造成諸多困擾,因此王教授希望藉由觀察歐洲的環境訴訟發展以及對於德國環境訴訟法的影響,與我國相關法制進行對照與比較。
首先,王教授簡略說明歐盟人權憲章與歐盟條約中的環境保護條款規範的內容,再介紹環境保護領域中權利保護的法治基礎-1998年聯合國奧爾胡思公約(AARHUS CONVENTION),並詳述該公約之三支柱─保障環境事務決定程序中之資訊公開、民眾參與、權利救濟,以及歐盟如何制定相關指令約束各締約會員國將該公約轉化為內國法律,並說明德國西元2006年制定之環境訴訟救濟法後陸續遭歐洲法院相關判決指責不符歐盟環境法,德國因此分別在西元2013年、2015年進行環境救濟法之修正,嗣再因德國行政程序法關於程序瑕疵效力與排除效之規定,經歐洲法院再次認定德國法違反歐盟法,德國因此於西元2017年大幅修正環境救濟法,放寬環境救濟管道,但考量程序經濟,允許事後之程序瑕疵補正,由此可知德國在接近司法權利的內涵在環境領域中已逐步擴張,例如擴張公益團體作為訴訟主體與放寬訴訟權能要件,改變主觀權利訴訟之訴訟傳統。
雖我國依憲法訴訟權之保障已逐步擴張人民接近司法之權利(大法官釋字第653號、大法官釋字第418號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惟在我國行政訴訟實務如何落實將人民接近司法之權利逐步擴張至環境領域中(關於訴訟權能要件、環境法律中的公民訴訟以及法院對於環評決定之審查範圍與密度),均係日後我國須檢視之重要課題。
末,再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黃奕超法官,提出其在行政訴訟庭所遇到之審判實務操作難題,望能夠參考外國立法例及舉辦學術論壇進行多方對話,互相激盪出新的見解,以利未來之行政訴訟實務發展。
王教授講授之課程結束後緊接著討論時間,提出之問題均具有相當水準,惟因時間關係王教授僅能簡略回答,盼日後有機會再針對該議題進行深入討論,最後全體參加人員一同大合照紀念,為該次府城法學論壇畫下圓滿句點!(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