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智症法律諮詢研習會

本會於107年6月1日上午9時至12時,假本會會館舉辦「失智症法律諮詢研習」,由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副院長歐陽文貞醫師,與牛湄湄律師共同主講,多位會員踴躍到場參與。

依衛生福利部委請「台灣失智症協會」調查失智症,並綜合內政部107年12月人口統計資料估算:台灣65歲以上的老人每12人即有1位失智者,而80歲以上的老人則每5人即有1位失智者。統計至150年,估計將有逾93萬失智人口,從而失智症(或稱認知障礙症)所衍生之法律爭議,對於律師將是一大挑戰。本次研習,首先由歐陽醫師從醫學角度出發,以淺顯易懂方式,說明失智症是一種腦部萎縮疾病、身體疾病、或藥物使用所引起的持續認知功能障礙及相關症候群。其誘發因素包含服用安眠藥、缺乏葉酸或B12等、睡眠時間低於六小時或是憂鬱症等。而失智症除了一般較為人所知的記憶障礙外,尚有會產生視幻覺的路易氏體失智症、造成人格變化或不正常行為的額顳葉型失智症,以及血管性失智症等。

在對於失智症有初步認識後,其衍生之法律議題則由牛湄湄律師加以介紹析論。相關法律議題包含,倘若在委託人尚未有任何醫學上失智症診斷證明時,承辦律師並未注意委任人是否為潛在失智症患者時,委任效力恐將在日後訴訟中遭受爭執。其次,針對失智症患者及其家屬間的扶養爭議,例如失智症患者「並非不能維持生活」之情況下,倘主要照顧者家屬向非主要照顧者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時,實務判決多以扶養義務並未發生為由,而駁回聲請。而在失智症患者不能維持生活時,雖是由家屬協議定之,但仍有賴個管師、社工、律師等專業人士介入,並協助家屬建立互信與支持補位照顧之機制(例如LINE群組建立),始能防範家屬間訟爭於未然。另外在行政訴訟相關重要案例上,因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562號判決認為,就有依老人福利法保護與安置之老人,主管機關所代墊之扶養費,此一費用償還請求權仍以扶養義務存在為前提;換言之,倘扶養義務已因法院裁判免除而不存在,法律上已非扶養義務人,國家自不得再對之請求代墊費用之償還。而在保護失智症患者制度上,除了現行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外,立法院亦已三讀通過意定監護制度,最後則介紹失智症患者所可能較常涉及的刑事行為,以及如何協助失智症患者面對刑事程序。

與會會員受益良多,對於我國目前所面臨的銀色浪潮挑戰,可望因此次研習而有更深一層的認識及準備。(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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