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原民權利與文化在司法案件之實踐

由本會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臺南分會共同主辦,並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雲林分會共同協辦,於108年6月22日上午9時30分至12時整,邀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主任謝孟羽律師,假本會會館會議室講授「淺談原民權利與文化在司法案件之實踐」。

謝孟羽律師熟稔原住民族文化及相關案件之辦理,講座一開始即以其故鄉「麻豆」之地名由來為平埔族語「眼睛」一例,點出目前臺灣族群文化融合之現況,亦提醒聽者原住民族相關事物不僅存在於目前之法定十六族之中,亦存在於吾人日常生活之中。

原住民族人口目前約占全國總人口之2%,與原住民(族)權利息息相關之法規甚多,有原住民(族)之基本權利受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身分法等法規保障;原住民之狩獵、採集權利則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森林法等法規限制。而就經濟發展層面,如欲開發原住民保留地,即須遵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等法規,謝律師表示如欲利用原住民族元素進行創作,則需遵守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等法規。

之後謝律師多面向探討關於原住民身分認定、原住民族狩獵、採集權利等問題。就原住民身分認定之爭議,目前原住民族委員會係採登記主義、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240號判決則係採血統主義。是以就原住民身分之認定,究應採登記主義,或採血統主義,抑或是由各族群、各部落依其文化價值及認同自行決定,深值探討。另,原住民身分之取得與其個人姓氏亦應分屬二事,不宜等同視之。

而就原住民族狩獵、採集權利部分,謝律師認為除須注意地域限制外,目的與工具洵攸關狩獵、採集行為是否適法。謝律師就此點出「狩獵工具僅限於『自製獵槍』,是否確實符合原住民之傳統?『自製獵槍』之危險性是否反而因自製技術之良窳而提高?狩獵、採集『自用』之適法界線究竟為何?」等問題,引發聽者深度思考。

謝律師於本次講座中提供豐富之研究資料,並依其寶貴經驗提出許多不同之觀點與聽者分享,令聽者均感獲益良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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