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債務不履行之體系建構」學研會

本會於108年8月3日,邀請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院林誠二名譽教授,假本會會館講授「民法上債務不履行之體系建構」課程,道長踴躍參加,座無虛席。

講座整理一套「民法上債務不履行」之體系架構,並認為法律的規範應與時俱進,道長們在處理關於「債務不履行」之實際個案時,除可檢視前開體系表外,亦可勇於挑戰法律不合理之規範。

首先,關於債之發生,講座提及除了一般熟知之契約、無因管理、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外,尚可注意損害賠償,如民法物權篇之相鄰關係、親屬法上的一些特別規定。債務不履行之要件為「可歸責於債務人」及「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依現行民法之規定,包含給付不能(民法第225、226條)、給付遲延(民法第229至233條)、受領遲延(民法第234至241條)及不完全給付(民法第227條、第227之1條)。

其次,講座分述各項類型:給付不能係指清償期日屆至,債務人客觀上無法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包含自始給付不能與嗣後給付不能,自始給付不能之效力,原則上為契約無效,例外於(1)預先聲明不能除去後給付、(2)停止條件成就前不能已除去、(3)始期屆至前不能已除去者,仍屬有效,另須注意信賴利益賠償問題;給付遲延係指清償期日屆至但尚未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受領遲延係指債務人提出合於債之本旨之給付,債權人拒絕/不能受領;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已經提出給付,但給付不合於債之本旨,其損害賠償範圍則依瑕疵給付或加害給付分為適用。

最後,講座說明不完全給付之適用範圍及競合關係。適用範圍之理論基礎係若因給付不完全導致給付之權利、品質、價值、效用發生瑕疵,即可能產生不完全給付責任及瑕疵擔保責任之競合,而關於瑕疵擔保制度之性質,學說上有履行說、擔保說及講座所採之對價衡平說,講座再依民法債各規定之幾項重要契約類型─買賣、租賃、承攬為說明,其中買賣契約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其一般效力為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特別效力為請求損害賠償或請求交付無瑕疵之物(四擇一),而承攬契約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其效果則有瑕疵修補請求權(須瑕疵能修補)、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三擇一),再加上損害賠償,與買賣契約之規定尚有不同,並分別講述瑕疵擔保與債務不履行之競合關係。

講座精心建構「民法上債務不履行」之體系表,供與會道長處理實際案件時對照、參考,令與會道長均感受益良多。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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