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請各會員至高雄地院開庭時,配合攜帶律師證 25 9 月, 2009 | 尚無留言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自民國98年9月21日起,設置X光行李檢查儀對進入本院之民眾,進入安全檢查,而至本院開庭之律師於出示律師證經核對無誤後,可免接受安全檢查。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