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 25 10 月, 2010 | 尚無留言 經濟部函知關於主張國內優先權,先申請案自其申請日起滿15個月,視為撤回後,申請人得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詳情請參閱附檔。 附件 Document_20101025042148 (412 kB)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