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書函一則

檢送法務部函復林志輝先生,有關律師如於同一地方法院轄區內,分別設立「法律事務所」辦理律師業務及設立「專利商標事務所」以專利代理人身分專辦專利法、專利師及商標法等事務,不論是否設於同址或不同址,均與律師法第21條第1項但書規定有違之函文,詳情請參閱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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