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受他律師委任為複代理人後因故停職處分,其複代理不得繼續 31 5 月, 2011 | 尚無留言 全聯會轉發法務部書函,其有關律師受他律師委任就訴訟事件為複代理人後,為委任人之他律師因故受律師法第44條第3款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則受任為複代理人之律師,就該受任為複代理人之訴訟事件,不得繼續其複代理之職務之函文副本影本如附件檔案。 附件 Document_20110531104653 (655 kB)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