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函文其所屬機關提訊(詢)羈押中之被告應事先通知辯護人

法務部副本函文通知其所屬之檢察機關及調查機關提訊(詢)羈押中之被告,除有特殊急迫情事外,均應事先通知該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說明:
一、依法務部100年1月5日「法務部律師業務聯繫會議」前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之臨時動議提案一之決議事項辦理。
二、按【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3點規定:「訊問或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應將訊問或詢問之日、時及處所,以電話或書面通知辯護人。於訊問或詢問證人如被告在場時亦同。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準此,無論被告是否羈押,檢察機關訊問被告,應依上開規定通知辯護人;調查機關借提在押被告,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