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100年1月5日召開之「法務部律師業務聯繫會議」本會之提案列為提案三其內容:『檢察官發交警察機關調查之案件,再行移送地檢署後,其後之偵查進度延宕嚴重,應請改善。』;其決議內容:『一、對於不應分他案而分他案之情形,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督導所屬地檢署應加強案件管考,確實依分案規定辦理。二、調偵案及發交調查案件,應依限辦理。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加強業務檢查,務必要求所屬於規定期限內結案,逾期應即重新分案。三、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督導所屬確實依本部訂頒「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辦理。』其各點決議事項,經法務部函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辦理,該署辦理情形如下:
1.旨揭會議提案三之決議事項第一點「對於不應分他案而分他案之情形,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督導所屬地檢署加強案件管考,確實依分案規定辦理」及第二點「調偵案及發交調查案件,應依限辦理。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加強業務檢查,務必要求所屬於規定期限內結案,逾期應即重新分案」部份,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業於100年5月17日以檢研乙字第1001100346號函請該署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依規定加強辦理,並於同日以檢研乙字第1001100349號函請所屬各高等法院檢察署加強業務檢查在案。
2.旨揭會議提案三之決議事項第三點「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督導所屬確實依本部訂頒『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辦理」部份,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於100年5月13日以檢文廉字第100100639號函請該署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確實遵照規定辦理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