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1月5日法務部律師業務聯繫會議決議–有關律師權益(詳黎漱�)

法務部依100年1月5日法務部律師業務聯繫會議決議函請法務部矯正署通令各級矯正機關–於律師以為被告代作上訴理由書狀而持原審委任狀前往矯正機關接見被告時,應准予接見。

法務部以100年1月5日法務部律師業務聯繫會議決議通函各級法院檢察署–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告在押之案件偵查終結起訴後,應速將起訴書送達於被告及辯護人,如因情況急迫而未能於移審前將起訴書送達於辯護人者,宜以電話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辯護人來署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