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律師資格之人受僱於商標事務所就專利案件擔任代理人之適法性疑義 17 4 月, 2012 | 尚無留言 全聯會來函檢送法務部函復李育禹律師,略以:律師得辦理專利事務,惟其如受僱於未具律師資格而意圖營利設立商標事務所者,該未具律師資格之僱用人違反律師法第50條第1項之規定。 詳細函文請點選附件檔案 附件 Document_20120417052425 (447 kB)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