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第一審辯護人有無為被告提起上訴理由書義務」、「強制辯護案件中,由被告或其他有選任權人選任之第一審辯護人,有無為被告代作上訴理由書義務」之最高法院相關案號、全聯會研究報告詳如附加檔案。
說明:
一、依全聯會第9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二、針對「第一審辯護人有無為被告提起上訴理由書義務」此一問題,最高法院目前較為一致之見解為:
(一)「非強制辯護案件之第一審辯護人」有無為被告代作上訴理由書之義務,應視雙方委任契約之內容而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87號、第70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第一審經法院指定、及其他由國家編列經費支付報酬而選任或指定之辯護人」,不分案件類型,有為被告代作上訴理由書之義務(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79號、第5080號、第5087號、第7060號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70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至於「強制辯護案件中,由被告或其他有選任權人選任之第一審辯護人」有無為被告代作上訴理由書義務,因最高法院對此仍有不同意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242號判決與99年度台上字第5087號、第7060號判決意旨參照),為杜爭議,宜由辯護人與當事人簽訂委任契約時,明定雙方委任關係於「○○法院最終判決宣示時」終止。但於此種情形,如選任辯護人在能力所及範圍內,亦允宜為當事人利益提供必要之協助。
四、附加檔案為全聯會刑事程序法委員會之研究報告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