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101年6月1日施行 17 5 月, 2012 | 尚無留言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業經司法院於101年5月8日訂定發布。 依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6項規定辦理。 司法院辦法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等資料請點選附加檔案。 附件 Document_20120517113139 (190 kB)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