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

法務部來函表示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身權法)第38條規定,請轉知所屬會員,如律師事務所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依該規定需足額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101年10月3日研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推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之1」會議報告事項辦理。
勞委會於前開會議中表示,該會每月均於網站上公告進用不足額身心障礙者之各公、私立義務機關(構)名單,如無正當理由違反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依身權法第96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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