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所規定-外國語文之相當證明-修正 6 2 月, 2013 | 尚無留言 『司法院指定之其他語言訓練或鑑定機構、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所出具之相當成績、學分之證明』,業經司法院於102年1月16日以院台廳民三字第1020001884號令修正發布,詳細函文內容請點選附件檔案,並自發布日生效。 附件 Document_20130206102731 (186 kB)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