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請會員接辦性侵害案件時請將被害人之姓名以代號為之 30 5 月, 2013 | 尚無留言 全聯會來函敬請各會員於性侵害犯罪案件偵查中律師如為告訴代理人,並直接提起告訴時,告訴狀應將被害人之姓名以代號為之,就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作成對照表,並將該對照表彌封,再提交地檢署。 詳細說明請點選附件檔案。 附件 Document_20130530100616 (44 kB)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