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全聯會推薦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官辦法及審查準則

「法官法」施行後,律師轉任法官制度有所變革,計有:(1)公開甄試(2)自行申請(3)司法院主動推薦三種。為因應律師向本會提出申請推薦予司法院(「資深優良律師」係指具有「法官法」第5條第3項第5款即「曾實際執行律師
業務十八年以上,並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所定資格,且聲譽卓著或在專業領域有具體貢獻者。),經本會第9屆
第1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訂定本會相關審查辦法及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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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法官辦法」、「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資深優
良律師轉任法官審查準則」詳如附件檔案,敬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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