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符合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責任制專業人員說明

全聯會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惠予指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責任制工作者。

說明:
按律師法第1條第1項規定:「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第2項規定:「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據此,律師應以在野法曹身分,一方面與在朝法曹即法官、檢察官共同合作維護正義,另一方面則監督制衡法官、檢察官公權力之行使,庶符正當之法律程序,以維護基本人權及人性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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