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律師業務推展規範」 7 4 月, 2015 | 尚無留言 修正「律師業務推展規範」第3條第1項【…應將完整廣告內容複本送交其主事務所所在之地方律師公會及本會「備查」…】之『備查』二字修正為「存查」。-相關內容請點選附件檔案。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