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律師於合署事務所外,因稅籍而另設他所之用,是否違反律師法 15 5 月, 2015 | 尚無留言 全聯會轉發法務部函復有關合署律師於其合署事務所外,基於稅務考量,於同一法院轄區內,另設他事務所作為申請稅籍編號之用,是否違反律師法第21條第1項但書疑義之函文請點選附件檔案。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