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地檢函知調查站筆錄並應記載

全聯會轉發有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函知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調查站..等11個行政機關,略以:「有關律師受當事人委任陪同當事人在場接受詢問,已當場遞送委任狀之案件,應於移送該署時一併檢討委任狀(原文或影本),筆錄並應記載「已委任律師000到場」之文字,俾避免檢察官認其未委任律師而未通知,有礙其訴訟權益。」。相關函文內容請點選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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