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講師及離婚證人是否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疑義 23 6 月, 2016 | 尚無留言 法務部函復有關律師擔任講師及離婚證人,是否屬執行律師職務而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疑義之函文。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