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受一方當事人推薦擔任調委嗣後擔任訴代有無違反律師法

全聯會轉發法務部就律師受一方當事人推薦擔任促參履約爭議協調委員會委員、嗣後復受同一當事人委任,於同一投資契約中之不同訴訟標的訴訟案件擔任訴訟代理人,有無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規範函釋。其相關函文內容請點選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