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函文修正公司登記之罰鍰裁量要點

轉經濟部函:「違反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六項規定,逾期辦理公司登記之處罰鍰要點」業經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以經商字第10802402390號令修正為「違反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逾期辦理公司登記之罰鍰裁量要點」,並修正規定,自即日起生效。」相關函文請點選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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