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修正之「外籍人士於中華民國律師事務所實習要點」

法務部修正之「外籍人士於中華民國律師事務所實習要點」第四點規定(含總說明及業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三十日生效,相關資訊請點選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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