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修正「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第二點、第四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19 4 月, 2023 | 尚無留言 檢附「義務辯護律師文給報酬要點」第二點、第四點規定修正對照表(含說明)及修正規定各l份,請詳附件檔案。 附件 0419(3)-司法院_院台廳刑一字第1120200516號函 (293 kB)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