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詢有意願擔任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會員,有意者請於6/27(四)前向本會登記。

一、依最高法院113年6月11日台文字第1130000427號函辦理。

二、依司法院訂定發布之「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2條規定:「第三審法院為上訴人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應自執行律師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品德良好者選任之。律師曾任法官或檢察官者,前項執行律師職務期間應併計其法官或檢察官之服務年資。」,敬請有意並符合規定者向本會登記,請載明執業年資起訖期間等資料。

三、敬請有意願者,於民國113年6月27日(四),填寫線上表單登記,以利確認彙整提供最高法院。

四、線上表單登記:https://forms.gle/dJch8JmARbmbDKW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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