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律會函覆有關最高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裁定選任律師為無資力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經上訴人具狀表明會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不同意律師代理其提出上訴理由或其他訴訟行為之情節所生律師倫理規範適用疑義 30 7 月, 2024 | 尚無留言 全律會函覆有關最高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裁定選任律師為無資力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經上訴人具狀表明會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不同意律師代理其提出上訴理由或其他訴訟行為之情節所生律師倫理規範適用疑義,復如說明,相關資訊請參閱附件檔案。 附件 113509.let-各地方律師公會(律倫函覆) (123 kB)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