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檢送「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惠賜卓見。(11月8日刊登公報次日起7日內提供意見供參)

法務部檢送「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惠賜卓見。

一、為因應律師懲戒實務案件日益增加,懲戒委員任期較短難以延續案件審議,爱參考法官評鑑委員、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任期,修正律師懲戒委員會、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之委員任期為2年,並明定自113年12月31日前已擔任前開委員會之委員,任期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法務部已擬具旨揭修正草案,並於113年11月8日刊登政府公報徵詢各界意見,如對本草案有修正建議,請於刊登公報次日起7日内提供意見供參,俾利法務部依律師法第84條及第113條第2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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