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於同一地院轄區內同時設立「法律」、「專利商標」事務所 25 6 月, 2015 | 尚無留言 執業律師不得於同一地方法院轄區內之同址或不同址設立「法律事務所」及「專利商標事務所」,分別辦理律師業務及專利法、專利師法、商標法等事務,否則違反律師法第2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相關函文詳細內容請點選附件檔案。 附件 Document_20150625063718 (59 kB)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