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自106年5月1日起簡化辯護人辦理接見流程

法務部矯正署自106年5月1日起簡化辯護人辦理接見流程,敬請會員多加利用。
辯護人僅須於首次辦理接見時,向矯正機關提出被指定或選任之證明文件,其後得以律師證等身分證明文件替代。惟如有移(更)審情事或收容人機關異.仍需主動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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