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修正「經濟部處理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投資違反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並自111年11月18日生效

經濟部處理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投資違法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修正對照表及111年12月5日經濟部_經審字第11104604990號令,請詳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