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律會函請本會提醒一般會員留意律師在職進修辦法之相關規定:
- 全律會於 111 年 10 月 15 日第 1 屆第 22 次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修正律師在職進修辦法,該辦法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上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律師於執行業務期間每年應接受至少八小時之在職進修課程,且其中至少包括二小時之法律倫理或律師倫理課程。但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未實際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
- 又上開辦法第六條規定,律師每二年應接受並配合其所加入為一般會員之地方律師公會隨機抽樣查證在職進修紀錄,如其每二年所累計參加第四條各款課程及活動之總時數未達十六小時者,其所加入為一般會員之地方律師公會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足。律師違反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經其所加入為一般會員之地方律師公會以書面通知限期補足,仍未全數補足者,全律會得報請法務部命其停止執行職務;受命停止執行職務者,於完成補修後,得洽請全律會報請法務部准其回復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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