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律師公會就108年4月25日行政院版律師法修正草案聲明

_行政院院會於昨天(25日)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律師會全國聯合會及台北律師公會均發表聲明,表示支持該項草案,本會向來支持推動律師法修正,認為行政院本日通過草案內容,應可以達成(1)律師執業自由化、(2)個人會員會籍單一化、(3)全聯會組織合理化等重要目的。而且特別值得重視的,是草案內容中關於不得授予律師資格各類型規定,增訂「違法執行律師業務、有損司法廉潔性或律師職務獨立性之行為,且情節重大」類型,使律師不再成為司法回收桶。

_草案乃全體與會機關、團體代表之共同努力,本會對此表示肯定與感謝,尤其是針對有損司法廉潔性或律師職務獨立性等「使律師不再成為司法回收桶」之修法方向,強力支持。賓e雲林地檢署前任王姓檢察官於99年間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3年,於103年間假釋出獄,於105年7月間向本會申請入會,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討論後,全體一致不同意其入會。王先生於105年10月間對本會提起民事訴訟,案經最高法院於106年102月13日為106年台上字第3003號民事裁定駁回本會之上訴而確定。最高法院裁定,認為,王先生其雖曾因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及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詐欺得利罪,經法院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然其並無現行律師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之情事,且其已依現行律師法取得律師證書第3條第2項、第5條、第6條規定,檢附律師考試及格證書等文件,向法務部請領律師證書,經法務取得部核發律師證書,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准登錄在案,則其依現行律師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請求加入本會,即有理由,而駁回本會上訴。是以因礙於現行律師法規定,本會無權拒絕王某之入會申請,誠屬遺憾,地方律師公會無奈下成為問題司法官之回收桶,此桶端賴修法回收,以撥亂反正。

_爰特此聲明,呼籲立法院儘速完成修法,並期待全體律師同道一同努力,共同促成律師制度之百年變革,完成律師法之修正,使律師界能有效回應社會的期待,實踐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促進民主法治之律師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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