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臺資格審查基準 31 5 月, 2010 | 尚無留言 「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臺資格審查基準」,業經法務部於99年5月3日以法令字第0990802642號令訂定發布,並自99年5月3日生效,行政規則規定詳如附件。 附件 Document_20100531104926 (137 kB)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