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第21條第1項但書釋疑 14 6 月, 2010 | 尚無留言 法務部函復葉銘市蒏v,就執業律師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如以專利代理人身分,另於不同地方法院轄區內設立專利事務所辦理專利事務,是否違反律師法第21條第1項但書規定疑義之函文副本影本,詳如附件。Document_20100614052736 附件 Document_20100614052736 (459 kB)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