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119條第1項規定 20 8 月, 2010 | 尚無留言 依民事訴訟法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人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會員同道辦理民事案件時,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詳情請參閱附檔。 附件 Document_20100820043220 (37 kB)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