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函一則 19 11 月, 2010 | 尚無留言 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自99年11月1日起,辯護人得使用遠距接見設備辦理律師接見或以電話預約律師接見辦理時間,詳情請參閱附檔。 附件 Document_20101119110823 (2 MB)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