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離職後轉任律師均應受律師法第37條之1迴避規定之拘束 20 4 月, 2012 | 尚無留言 全聯會檢送法務部函復司法院秘書長,略以:司法人員有實際任職於法院或檢察署之事實,於離職後轉任律師,不論是擔任法律扶助律師或義務辯護律師,均應受律師法第37條之1迴避規定之拘束。 詳細函文請點選附件檔案。 附件 Document_20120420103308 (267 kB)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