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修正「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條文。

「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30日以法令字第10904524190號令修正發布,相關函文及修正條文請點選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