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所規定-外國語文之相當證明-修正

『司法院指定之其他語言訓練或鑑定機構、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所出具之相當成績、學分之證明』,業經司法院於102年1月16日以院台廳民三字第1020001884號令修正發布,詳細函文內容請點選附件檔案,並自發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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