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前訓練之五個月實務訓練請指導律師必需確實督導
全聯會來函通知其有關律師職前訓練之五個月實務訓練,敬請會員於擔任指導律師時,必需確實督導,不得有未經實際五個月實務訓練而逕予簽發訓練合格證明書之情事。
全聯會來函通知其有關律師職前訓練之五個月實務訓練,敬請會員於擔任指導律師時,必需確實督導,不得有未經實際五個月實務訓練而逕予簽發訓練合格證明書之情事。
法務部來函–為改善所屬檢察機關開庭態度,敬請會員們於庭訊後多利用填寫意見調查表反應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之開庭態度。
最高法院檢察署函敬請律師應嚴守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所揭示之偵查不公開原則,於執行職務中所知悉之偵查內容,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媒體或他人,以免妨害偵查之進行。
法務部函復翁祖立律師,略以:該所律師受任為政府機關辦理促參案件之履約管理顧問,於該促參案件履約期間,讓機關與民間機構發生履約爭議,雙方擬依約召開協調委員會時,該協調委員會之委員,如由該所之其他律師擔任…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經司法院於101年5月28日訂定發布。 相關細則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點選附件檔案。 附件 Document_20120614100600 (358 kB)